【港區國安法】47人案何桂藍申撤銷傳媒報道保釋限制 國安法法官拒絕申請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9/09 13:09

最後更新: 2021/09/09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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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高院處理。(資料圖片)

47名參與民主派初選人士涉違國安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已被還押多時的何桂藍昨(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前,其代律大律師就保釋程序限制傳媒報道申請豁免,指公眾有權知悉就涉及《港區國安法》指控之保釋申請及法庭看法。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今(9日)頒下書面判決拒絕申請。

申請人何桂藍,昨透過代表大律師郭憬憲於保釋申請聆訊前,先向法庭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申請撤銷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並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

申請一方指基於司法公正及公開原則要求撤銷有關限制,因公眾有權知悉就涉《港區國安法》控罪的保釋申請內容及法庭看法,並認為有關豁免並沒有對申請人造成偏見。

法官於判詞中指,法庭有責任保護法庭程序公正,法官指若申請人日後更換代表律師,新聘的代表律師或會受到原有代表律師於保釋程序時所作之陳詞阻礙。

法官又指代表大律師郭憬憲律師於書面陳詞中,重複提及保釋申請變相於法庭閉門處理。法官昨隨即邀請郭留意庭上公眾席及法庭延伸廣播系統,要求郭確認是次申請程序屬公開聆訊或閉門聆訊,而郭最終撤回說法。法官則提醒大律師於庭上提及出毫無根據的說法時,應多加謹慎。

法官最後表示有關申請缺乏足夠理據,遂拒絕申請,郭亦確認有關申請被拒後,申請人亦撤回保釋申請。

資料顯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條文提及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以書面發布或廣播報導,保釋法律程序只可報導被告人姓名、所涉罪行、法庭名稱、主審法官及代表大律師,以及保釋申請之結果。若違返有關條文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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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